山东龙麒电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龙麒电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8民初1838号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安路1199号F座1层。
法定代表人:傅利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维刚,系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龙麒电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周隆路6008号。
法定代表人:刘奇。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龙麒电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张晓平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白佳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