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麒电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龙麒电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2民初4710号
原告:山东龙麒电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周隆路6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073029103L。
法定代表人:赵文奇,职务:经理。
被告:青岛中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莱阳路8号北侧商住区(5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68675560XE。
法定代表人:边玉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龙麒电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中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龙麒电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青岛中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81031.94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山东龙麒电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山东龙麒电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青岛中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81031.94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柳 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杜牧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