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3财保214号
申请人:山东龙麒电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周隆路6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073029103L。
法定代表人:刘奇,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公园街道人民西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68748948P。
法定代表人:荆孜莹,经理。
申请人山东龙麒电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淄博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单位的存款1372444.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龙麒电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2022年2月28日淄博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单位的存款1372444.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龙麒电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赵艳芹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卞建蓉
书 记 员 张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