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602民初497号
原告:白山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浑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长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东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绿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孙岳,该公司经理。
白山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长春东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原告白山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白山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94元减半收取2297元,由白山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