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保源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杭州保源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民初4353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蒙阴县。
被告:杭州保源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庞金路983号。
负责人:张先伟。
被告:杭州保源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大塘新村大塘里10幢。
法定代表人:吕光扬。
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杭州保源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杭州保源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惠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马文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