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82民初16765号
原告: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吕某,总经理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员工。
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
法定代表人:邢某,经理兼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安装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