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北鑫绿色建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雨花区支行、湖南北鑫绿色建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执36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雨花区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李尖,行长。
被执行人:湖南北鑫绿色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金海路128号领智工业园A1栋30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雨花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南北鑫绿色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111民初151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贷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55582.3元(暂计至2021年4月28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支付执行费13389元及案件受理费715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2年4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于2022年4月24日、5月23日、6月2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保险信息等财产信息。2022年4月24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等财产信息。2022年5月2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北鑫绿色建筑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了调查。2022年6月10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5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同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2年6月2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2022年6月2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案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无异议。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4月2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1108671.3元,暂未有执行款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牌
审判员 秦 海
审判员 申遇友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