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北鑫绿色建筑有限公司

耒阳市城市和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北鑫绿色建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81执8943号
申请执行人耒阳市城市和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耒阳市蔡子池办事处金盆巷66号。
法定代表人黄利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新平,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北鑫绿色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金海路128号领智工业园A1栋3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耒阳市。
被执行人义伟铭,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天元区。
申请执行人耒阳市城市和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湖南北鑫绿色建筑有限公司、***、义伟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作出(2021)湘0481民初6140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耒阳市城市和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1年12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北鑫绿色建筑有限公司、***、义伟铭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同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湖南北鑫绿色建筑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线索,即在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耒阳市卫生健康局均有工程款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耒阳市卫生健康局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北鑫绿色建筑有限公司在上述两单位的工程款。但因该两笔工程款还未结算,协助义务人暂不能协助扣划。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12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北鑫绿色建筑有限公司、***、义伟铭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3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借款本金150万元、利息280892及逾期利息,全部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春英
审判员  谢海林
审判员  徐 晖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邵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