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北鑫绿色建筑有限公司

***、湖南北鑫绿色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执15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执行人:湖南北鑫绿色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李佐龙。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北鑫绿色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案字(2020)第54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湖南北鑫绿色建筑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执行。
2021年3月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3月8日,本院向湖南北鑫绿色建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传票,于2021年3月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湖南北鑫绿色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工商、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不动产信息、保险信息等情况,2021年6月7日再次查询,均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还查询了湖南北鑫绿色建筑有限公司的公积金信息情况,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3月8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湖南北鑫绿色建筑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结果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6月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北鑫绿色建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2021年6月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北鑫绿色建筑有限公司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湖南北鑫绿色建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3月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165464元,尚有165464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华波
审判员  秦 海
审判员  杨眺宇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肖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