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北鑫绿色建筑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执恢8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
申请执行人***,女,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路,湖南星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北鑫绿色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金海路128号领智工业园A1栋302。
法定代表人义伟铭,总经理。
被执行人义伟铭,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被执行人**,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北鑫绿色建筑有限公司、义伟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121民初111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湖南北鑫绿色建筑有限公司、义伟铭、**发出执行通知书。
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湖南北鑫绿色建筑有限公司、义伟铭、**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本院在保全阶段以(2019)湘0121执保1363号案件,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义伟铭名下一台牌照为湘AZ××××的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房屋(权证号:7××4),因拍卖政策原因,暂未处置。此外,查明被执行人湖南北鑫绿色建筑有限公司、义伟铭、**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12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121执恢883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则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外
审判员 付建安
审判员 唐昌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