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北鑫绿色建筑有限公司

湖南北鑫绿色建筑有限公司、义伟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执54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
申请执行人臧会先,女,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路,湖南星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北鑫绿色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金海路128号领智工业园A1栋302。
法定代表人义伟铭,总经理。
被告义伟铭,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被告罗楠,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申请执行人**、臧会先与被执行人湖南北鑫绿色建筑有限公司、义伟铭、罗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湘0121民初11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北鑫绿色建筑有限公司、义伟铭、罗楠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臧会先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湖南北鑫绿色建筑有限公司、义伟铭、罗楠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021年2月3日本院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北鑫绿色建筑有限公司、义伟铭、罗楠名下有银行存款信息、证券买卖信息、收益性保险信息等。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北鑫绿色建筑有限公司、义伟铭、罗楠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人等措施。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罗楠所有的一套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路××段××号××小区××栋××房,因轮候查封、房屋拍卖的政策原因等因素导致暂时无法处置该房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臧会先,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告知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臧会先表示同意,并授权委托代理人陈路提交了书面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书。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包括借款本金1238888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0元、申请执行费14943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执行到位,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新
审判员 何晓璐
审判员 唐昌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