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湖北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财保55号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18号浦发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征,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成林,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帅雪,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宝塔路5号。
法定代表人:孙保林,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武汉是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长丰大道108号。
法定代表人:刘英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是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依法查封、冻结上述被申请人名下价值80,113,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21年5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撤回诉前保全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予以退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审判长  张静
审判员  刘卫
审判员  李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黄旭慧
书记员李雯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