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5民初10037号
原告:武汉福美恒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道综合村合凤路8号。
法定代表人:程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广东广信君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仙山社区特1号。
法定代表人:郭元林。
被告:湖北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宝塔路5号。
法定代表人:孙保林。
原告武汉福美恒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商贸有限公司、湖北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武汉福美恒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福美恒源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福美恒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87元,由原告武汉福美恒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 旷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周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