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福美恒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5民初10037号
原告:武汉福美恒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道综合村合凤路8号。
法定代表人:程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广东广信君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仙山社区特1号。
法定代表人:郭元林。
被告:湖北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宝塔路5号。
法定代表人:孙保林。
原告武汉福美恒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商贸有限公司、湖北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武汉福美恒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福美恒源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福美恒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87元,由原告武汉福美恒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 旷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周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