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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24执98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衡东县。
委托代理人侯胜(特别授权),衡东县凌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湖北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宝塔路5号。
法定代表人孙保林。
被执行人王良驹,男,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
本院在执行***与湖北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王良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424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已自行提出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处理,申请执行人同意协商处理,并表示若协商不成或被执行人不按协商约定履行,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的,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424执986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磊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彭 涛
校对责任人:邓磊磊打印责任人:彭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