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长沙威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受理后,因案情需要,于2017年7月1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8月1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诉讼费用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员*民******
助理审判员司********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