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威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长沙威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323民初60号
原告:*保良,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威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818号长城华都1栋2102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5722088198。
法定代表人:*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原告*保良与被告长沙威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保良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良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良撤诉。
案件受理费4616元,减半收取计2308元,由原告*保良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