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3民初2747号
原告:***,男,197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被告:长沙威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818号长城华都1栋21022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长沙威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