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峻瑞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峻瑞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3民初3442号
原告:***,男,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阿胶县。
被告:山东峻瑞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铜川路216号10层西侧10-16号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494251335A。
法定代表人:刘开远。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凤英,上海市华荣(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峻瑞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峻瑞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就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向青岛市李沧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青李劳人仲案字[2021]第213号裁决书,山东峻瑞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已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案号为(2021)鲁0213民初3440号。现原告***基于同一事实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应予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鲁0213民初3440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温洪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晓晓
书 记 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