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峻瑞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山某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济南东禾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91民初6544号 原告:山***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568号36号楼1**1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494251335A。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东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000号**金融商务中心三区5号楼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FDU4UX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峻瑞公司)与被告济南东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禾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峻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东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峻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东禾公司给***公司工程款6569181.38元、投标保证金20万,并支付利息20万(暂计至2022年9月5日,合计:6969181.38元);2.判决东禾公司给***公司自2022年9月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保全保险***禾公司承担。庭审中,峻瑞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决东禾公司给***公司工程款6971580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东禾公司与山东自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东禾公司将济***片区项目A-14地块幕墙分包工程三标段交由山东自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价款为21369967元,全部工程完工,东禾公司一次性付至合同结算价款的97%,后增加工程量金额1202179.7元。保现工程已全部完工,根据合同约定东禾公司应付至工程价款的97%,但东禾公司仅支付工程款15325800.97元,尚欠6569181.38元及利息未付。2019年7月26日山东自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給东禾公司交纳20万投标保证金至今未退。2022年9月3日山东自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将其与东禾公司之间签订《中国济南市济***片区项目A-14地块幕墙分包工程三标段》合同项下及履行过程中所涉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向东禾公司追索工程款、追究违约责任等)转让给峻瑞公司,***公司自行向东禾公司主张权利。现峻瑞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判决。 东禾公司辩称,峻瑞公司主***公司应向其支付工程款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东禾公司与债权转让人山东自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尚未办理结算手续、尚未签署《结算协议书》,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峻瑞公司无权向东禾公司主张工程款及利息。首先,东禾公司与自立公司签署的《施工合同》第22.2.1及22.4.1中对于双方结算的程序进行了约定,即工程验收合格后60日内自立公司提交竣工结算书且载明双方合同约定中要求自立公司必须明确的数量、单价及相关文件,并且,经双方确认后由双方签署《结算协议书》,结算协议中载明的价款是本工程所确定的工程总价。第二,双方在22.5条对于结算的条件又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载明自立公司提供结算资料是双方结算的必备前提条件。第三,在双方合同所附的《工程合同结算管理工作程序》中第3.2条明确约定了自立公司应向东禾公司提交的结算资料明细、第4条中更是明确约定在双方签署完毕《结算协议书》后自立公司方能办理尾款支付手续。由此可见,双方对于工程款结算的条件已作出了明确约定,而自立公司从未向东禾公司提交过合同约定的结算资料,双方更未签署《结算协议书》,故此峻瑞公司向东禾公司主张工程款的条件尚未成就。一、对于投标保证金20万元,双方合同中并未约定投标保证金的返还期限,现在也没有证据证明自立公司向东禾公司主张过返还投标保证金,故此,峻瑞公司无权向东禾公司主张投标保证金的利息。二、对***公司向东禾公司主张增加工程量金额1202179.7元,东禾公司不予认可。东禾公司与自立公司签署的合同第11.3.1条明确约定了工程指令确认生效的审批程序,而峻瑞公司提交的证据均不符合约定的审批程序,并且依据该条约定,未经审批程序的工程指令,自立公司无权向东禾公司主张工程款;其次,双方对于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的办理期限也在19.3.4条作出了明确约定,即自立公司应在工程验收合格后14日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如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的,则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故此,依据上述约定,峻瑞公司及自立公司无权向东禾公司主张工程量增加金额1202179.7元。综上,峻瑞公司起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望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峻瑞公司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7月26日,自立公司向东禾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20万元。 2019年9月,东禾公司(发包人)与自立公司(承包人)签订《中国济南市济***片区项目A-14地块幕墙分包工程三标段合同文件》,载明,第一部分、合同协议条款,1.本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贰仟壹佰叁拾陆万玖仟玖佰陆拾柒元整(¥21,369,967.00)。合同含税价款=不含税价款+增值税税额,壹仟玖佰陆拾万伍仟肆佰柒拾肆元叁角壹分(¥19,605,474.31),增值税税额壹佰柒拾陆万肆仟肆佰玖拾贰元陆角玖分(¥1,764,492.69)(按法定增值税率9%计算)。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合法合规的增值税发票(一般计税项目原则上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合同有效期内,任何因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行政法规、政府政策修订及变化导致上述增值税税率调整的,除不含税价格保持不变外,增值税税率、税额及含税价格均要做相应调整。2.承包方式:本工程前期工程部分总价包干(包含实体费用及开办费用);后期工程暂定总价,单价包干,据实结算;固定总价部分: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内容总价包干(包括验收合格及为完成本工程产生的不可预见费用),变更洽商、现场签证根据合同约定另行计算。暂定总价部分: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内容单价包干,变更洽商、现场签证根据合同约定另行计算。本工程约定采用此条款办理合同结算。5.付款方法,5.6全部工程完工,双方办理完结算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一次性支付至本合同结算价款的97%,同时承包人提供结算额100%的发票,余款3%为质保金(无息),二年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一次性结清。第四部分、专业工程使用合同条件、19、工程变更计价,19.3.4承包人在变更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十四日历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包括经按照19.3.1款、19.3.2款确定的单价和按照19.3.3款确定的工程量,经发包人代表审核,并上报发包人审批,正常情况下变更价款小于100万,发包人应在五十日历天内完成审核,变更价款大于等于100万,发包人应在九十日历天内完成审核,如果双方对变更工程的单价在发包人审批期限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审批期限不受此限制;承包人在变更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十四日历天内不向发包人代表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2021年12月15日,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片区A-14地块项目(一期)3#楼、**片区A-14地块项目(一期)4#楼、**片区A-14地块项目(一期)10#楼、**片区A-14地块项目(一期)12#楼、**片区A-14地块项目(一期)14#楼《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020年7月5日,东禾公司项目总经理在《工程指令》文件上签名,就济南院子A14地块外装三标段石材涨价事项发出工程指令,后该工程指令于2021年12月1日完成,项目承建商、监理公司工程师、项目工程经办人、项目工程负责人、项目总经理均书写“已完成”,并签订《指令完成确认单》。后《工程签证确认单》载明上述工程的结算价款为278848元,该签证单仅有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东禾公司未签名或加盖公章。 2020年8月4日,东禾公司项目总经理在《工程指令》文件上签名,就济南公司-济南院子二期-1-10#屋面延期道高度、做法变更发出工程指令,后该工程指令于2021年12月1日完成,项目承建商、监理公司工程师、项目工程经办人、项目工程负责人、项目总经理均书写“已完成”,并签订《指令完成确认单》。后《工程签证确认单》载明上述工程的结算价款为34709.96元,该签证单仅有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东禾公司未签名或加盖公章。 2021年2月27日,东禾公司项目总经理在《工程指令》文件上签名,就济南公司-济南院子A14补充水箱间外装做法事项发出工程指令,后该工程指令于2021年12月1日完成,项目承建商、监理公司工程师、项目工程经办人、项目工程负责人、项目总经理均书写“已完成”,并签订《指令完成确认单》。后《工程签证确认单》载明上述工程的结算价款为45164.13元,该签证单仅有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东禾公司未签名或加盖公章。 2021年3月10日,东禾公司项目总经理在《工程指令》文件上签名,就济南公司-济南院子A14洋房东西山墙为止外装招标图差事项发出工程指令,后该工程指令于2021年12月1日完成,项目承建商、监理公司工程师、项目工程经办人、项目工程负责人、项目总经理均书写“已完成”,并签订《指令完成确认单》。后《工程签证确认单》载明上述工程的结算价款为124583.98元,该签证单仅有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东禾公司未签名或加盖公章。 2021年10月23日,东禾公司项目总经理在《工程指令》文件上签名,就济南公司-济南院子二期A14补充合院出屋面排气道和出屋面电梯***石漆做法事项发出工程指令,后该工程指令于2021年12月1日完成,项目承建商、监理公司工程师、项目工程经办人、项目工程负责人、项目总经理均书写“已完成”,并签订《指令完成确认单》。后《工程签证确认单》载明上述工程的结算价款为41249.74元,该签证单仅有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东禾公司未签名或加盖公章。 2022年3月25日,东禾公司项目总经理在《工程指令》文件上签名,就济南院子A14地块外墙石材破损修补事宜发出工程指令,后项目工程经办人、项目工程负责人均书写“已完成”,并签订《指令完成确认单》。后《工程签证确认单》载明上述工程的结算价款为26435.86元,该签证单仅有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东禾公司未签名或加盖公章。 2022年7月10日,东禾公司项目总经理在《工程指令》文件上签名,就济南院子A14地块3号楼南侧搭脚手架平台事宜发出工程指令,监理公司工程师、项目工程经办人、项目工程负责人均书写“已完成”,并签订《指令完成确认单》。后《工程签证确认单》载明上述工程的结算价款为23492.66元,该签证单仅有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东禾公司未签名或加盖公章。 2022年8月17日,东禾公司项目总经理在《工程指令》文件上签名,就济南公司-济南院子A14幕墙变更事宜发出工程指令,项目工程经办人书写“已完成”,并签订《指令完成确认单》。后《工程签证确认单》载明上述工程的结算价款为198118.85元,该签证单仅有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东禾公司未签名或加盖公章。 2022年7月10日,东禾公司项目总经理在《工程指令》文件上签名,就济南院子A14地块3号楼南侧搭脚手架平台事宜发出工程指令,监理公司工程师、项目工程经办人、项目工程负责人均书写“已完成”,并签订《指令完成确认单》。后《工程签证确认单》载明上述工程的结算价款为23492.66元,该签证单仅有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东禾公司未签名或加盖公章。 另,自立幕墙公司就洋房3#、4#、10#楼室外窗户胶缝过大、增加铝条事项提出《工程签证申请单》,签证报价载明232334.01元。**在项目部处签名。后《工程签证确认单》载明上述工程的结算价款为232334.01元,该签证单仅有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东禾公司未签名或加盖公章。自立幕墙公司就济南院子A14地块合院下沉庭院石材拆除事项提出《工程签证申请单》,签证报价载明206076.76元。**在项目部处签名。后《工程签证确认单》载明上述工程的结算价款为206076.76元,该签证单仅有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东禾公司未签名或加盖公章。 2022年9月3日,山东自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转让人、甲方、以下简称:自立公司)与峻瑞公司(受让人、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载明,2019年9月甲方与东禾公司签订《中国济南市济***片区项目A-14地块幕墙分包工程三标段》合同,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将该合同项下及履行合同中所涉全部权利(包括且不限于向东禾公司追索工程款、追究违约责任等)转让给乙方,由乙方自行向东禾公司行使上述权利。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东禾公司收取案涉工程投标保证金20万元,东禾公司已付款金额为15325800.97元,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并交付使用,案涉工程未进行结算。 另查明,峻瑞公司为本次诉讼支出保全保险保函费7000元。 本院认为,峻瑞公司与东禾公司之间系涉工程款的给付之诉,但是峻瑞公司并非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其所受债权基于与案外人自立公司债权转让合同所得。因此,峻瑞公司可以向东禾公司主张欠付工程款的隐含前提系峻瑞公司与自立公司之间具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本案诉讼中,即使双方当事人对案外债权转让法律关系效力均未持有异议,法院也有义务依职权主动审查合同效力,以此维护案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峻瑞公司仅向法院提交了其与自立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并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形成债权债务的原因和过程。另经本院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自立公司近年诉讼不断,绝大多数案件的诉讼地位系被告,诉讼标的从十几万到几十万不等,同时自立公司被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据此可知,自立公司将债权让与峻瑞公司,存在损害案外债权人的潜在风险,故对于自立公司及峻瑞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审查,本院认为应持审慎之态度。除此之外,峻瑞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其与自立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中,亦未对所转让债权的数额予以明确。本案庭审中,峻瑞公司与东禾公司对于案涉工程结算方式和结算数额均发生严重分歧。而双方均未要求追加知晓案涉工程实情的自立公司参加本案诉讼,协助各方查明欠付工程款数额,有悖日常经验法则。综合以上情况,综合以上分析,本院认为,在自立公司存在大量涉诉案件且已被列为失信执行人的情况下,对于自立公司与峻瑞公司的债权转让关系的真实性应进行严格审查,现仅依据峻瑞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其与自立公司存在真实有效的合作、买卖等基础法律关系,同时无法证实自立公司欠***公司款项,亦无法证实峻瑞公司向自立公司支付了该债权转让的合理对价,由此无法认定峻瑞公司与自立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确保案外债权人合法权益,避免虚假诉讼发生,本院对***公司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待其充分相关证据后另行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山***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301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35301元,由原告山***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月 书 记 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