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峻瑞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某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3执32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09月0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被执行人:山***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李沧区黑龙江中路568号36号楼1**1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494251335A。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山***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000元,期限为一年。 需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好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高黎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