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 江 省 嘉 善 县 人 民 法 院
结案通知书
(2023)浙0421执668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山***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夏幸福(**)产业新城发展有限公司商事仲裁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工程款24755457.17元,利息,仲裁费42340.21元,合计2699820.41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一次性履行2699820.41元了结本案债务,剩余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现本案已强制执行到位2699820.41元,执行费29398元,故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至此,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京仲裁字第2443号裁决书中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夏幸福(**)产业新城发展有限公司商事仲裁执行一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