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5执2633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鑫旺清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宝十路6号。
被执行人:河南省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5007492117901,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西段(尚都时代广场四楼)。
法定代表人:白恒。
本院在执行陕西鑫旺清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年9月17日生效的(2019)豫0105民初259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文书确认:一、被告河南省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支付原告陕西鑫旺清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履约保证金103万元(于2019年11月25日前支付完毕);并以本金103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自2018年9月10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偿还之日;以本金97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自2018年9月10日至2019年9月12日止计算利息;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筑装饰劳务协议书》于被告河南省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上述本金及利息后解除;三、若被告河南省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期限支付款项,被告河南省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另支付。被执行人河南省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住所地、经营场所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五、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公积金等财产信息,但反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170万余元,本案债权尚余20万余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省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春尧
审判员 刘宇飞
审判员 董 争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路晓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