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3财保252号
申请人: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卧龙寺支行,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大道新冠森国际家具建材生活馆一楼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563754850T。
负责人:杨波,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洋,陕西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被申请人:**,女,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被申请人:薛清华,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被申请人:韩玉芝,女,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被申请人:陕西鑫***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5号新里城中联国际广场写字楼150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79794514X6。
法定代表人:薛清华,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卧龙寺支行与被申请人***、**、薛清华、韩玉芝、陕西鑫***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008483.74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卧龙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薛清华、韩玉芝、陕西鑫***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8483.74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
以上财产保全的期限,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为三年,自裁定书向相关部门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赵晓云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苏 琳
书 记 员 林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