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4民初3116号
原告:武汉市协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索河镇新街20号。
法定代表人:叶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贤富,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环亚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刘店村(恒大商业街旁)。
法定代表人:余振,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平,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亚成,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武汉市协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环亚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武汉市协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协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协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79元,减半收取计2639.50元,由原告武汉市协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严月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方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