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14898号之一
原告:湖北环亚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刘店村(恒大商业街旁)。
法定代表人:余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忠华,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亿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蓉北商贸大道二段198号。
法定代表人:詹欢。
原告湖北环亚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亿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2020年7月8日原告湖北环亚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亿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环亚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亿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环亚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960元减半收取41,980元,由湖北环亚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徐 建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田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