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781执654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世纪祥云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尹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锦州瑞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义县。
法定代表人:*某甲,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乙,男,1982年3月21日生,满族,职员,现住义县义州镇。
身份证号:2107271982××××××××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世纪祥云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锦州瑞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乙建筑工程分包合同一案,凌海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2019)辽0781民初1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世纪祥云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60万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报告财产情况。期间被执行人共计还款30万元。现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刚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