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高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高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东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91民初770号
申请人:江苏东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太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谢希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林、吴文娟,江苏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高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州开发区郁州南路17-280号。
法定代表人:仲崇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东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盛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高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盛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高吉公司的银行存款185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了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进行担保。保单保险期限自2020年7月3日,至2021年7月2日终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盛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连云港市高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5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东盛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张坤瑞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婉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