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高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高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东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再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1)苏行申229号
再审申请人连云港市高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吉公司)与被申请人东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东海人社局)、原审第三人刘春迎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7行终6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审查过程中,高吉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思怀在委托授权范围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以再审申请人与原审第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诉讼,经东海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已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为由,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高吉公司与原审第三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履行,其诉讼目的已经实现。故再审申请人高吉公司撤回再审申请,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连云港市高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一勤 审判员  高玉成 审判员  吴秀华
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