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高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天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高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连云港市高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苏0923民初5140号
原告江苏天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天九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高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高吉公司盐城分公司)、连云港市高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高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0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天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海,被告连云港高吉公司盐城分公司、连云港高吉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仕杰、周留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被告差欠原告货款,有原告出具的水电材料购货合同、送货清单为证,本院对货款事实予以确认,另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立即给付货款18295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并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故本院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对于被告主张已将部分安装工程分包给上海可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应向上海可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主张货款的意见。首先,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上海可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存在案涉货物的买卖合同关系;其次,原告提供了原、被告双方就案涉货物存在买卖关系的合同、送货清单予以证明;再次,被告亦对案涉工程1号、2号、11号、12号楼前期供货进行了结算。综上,本院认为原告直接与被告签订的水电材料购货合同,亦直接与被告就该工程供应水电材料进行结算,其应承担付款义务,被告作为该工程的总承包方,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公司,系被告与其他公司的内部关系,被告以此为由拒绝付款,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将结合证据规则、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5日,连云港高吉公司盐城分公司作为采购方与江苏天九公司作为供货方签订水电材料购货合同1份,合同载明:连云港高吉公司盐城分公司向江苏天九公司购买给排水水管、管件、配件及辅材,强、弱电线管、配件及辅材,总价款500000元,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本工程竣工之日止,交货地点:美麟常青藤施工现场,支付方式:银行转账。2019年春节前,江苏天九公司与连云港高吉公司盐城分公司对2019年春节前的供货水电材料进行了结算,供应货物101500元(该货款包含常青藤项目中的1号、2号、11号、12号、13号、14号、23号、24号楼,其中常青藤项目中的1号、2号、11号、12号楼对应的送货清单载明常青藤许总,金额为53000元;常青藤项目中13号、14号、23号、24号楼对应的送货清单载明常青藤苏总,金额为48500元)。2019年1月23日,原告江苏天九公司向被告连云港高吉公司盐城分公司开具三张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207271.47元。2019年1月29日,被告连云港高吉公司盐城分公司向原告江苏天九公司银行转账207271.47元。2019年1月30日,原告江苏天九公司通过黄新友向被告连云港高吉公司盐城分公司项目经理苏仕杰退款85044元(总付款207271.47元-货款101500元-税金20727元)。2019年3月至2019年12月期间,江苏天九公司向常青藤项目中的1号、2号、11号、12号楼供应水电材料182952元,送货清单上载明客户为:常青藤许总,2019年3月起,江苏天九公司亦向常青藤项目中13号、14号、23号、24号楼供应了水电材料,送货清单上载明客户为:常青藤苏总。 另查明,2018年9月6日,阜宁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与连云港市高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合同载明:工程名称:美麟常青藤一期一标,工程承包范围:1号、2号、11号、12号、13号、14号、23号、24号、25号、35号、36号(商业)楼,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9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2020年9月20日。
一、被告连云港市高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连云港市高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天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阜宁县美麟常青藤1号、2号、11号、12号楼货款18295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20年9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18295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苏天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38元,减半收取211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云港市高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连云港市高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79元,由原告江苏天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菊兰
法官助理 陈 勇 书 记 员 吴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