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晋润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天筑建材有限公司与山西华晋润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民初690号
原告:天津天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清区梅厂镇福源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姚清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毅(该公司员工),男,198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告:山西华晋润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131号华德中心广场C座1单元1801室。
法定代表人:段鹏强,该公司经理。
天津天筑建材有限公司与山西华晋润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天津天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天筑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元,由原告天津天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井志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何演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