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晋润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华晋润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05民初4673号
原告:山西华晋润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许坦西街开元南小区4号楼1单元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段鹏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宾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宾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怡年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文苑街253号晋中学院2011级集体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华晋润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华晋润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华晋润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0(减半收取),由原告山西华晋润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