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泰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美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南泰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322执保890号
申请人湖南美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
法定代表人:赵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泰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帅。
申请人湖南美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泰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湖南泰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3088元或相同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南美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厂房及设备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美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泰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3088元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吴成亮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孙 慧
代理书记员  戴亮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