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泰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泰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104民初3494号
原告:**,女,199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被告:湖南泰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创业大楼1504、1505号。
法定代表人:郭帅。
原告**诉被告湖南泰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谷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泰谷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派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自2020年9月至2020年10月期间未发放工资5148.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的事实与理由如下:原告于2020年2月进入被告单位工作,任出纳一职,自进入公司后,被告公司一直拖欠员工工资,甚至3个月发一次工资,因原告人生活工作上得不到保障,于2020年10月离职,工资剩余7813.57元未支付,在原告多次请求下,被告于2021年2月10日支付2020年8月拖欠工资2665.37元,剩余5148.2元工资至今未结。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法院查清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泰谷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派员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依法视为其放弃答辩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20年2月27日入职被告泰谷公司,双方此后于2020年7月6日签订了期限至2022年7月5日止的劳动合同。2020年10月26日,原告从被告处离职,被告出具了离职证明。因欠付原告工资,被告于2021年1月28日出具书面的工资欠条,载明尚欠原告2020年8月-10月工资7813.57元未支付的事实。此后,被告仅支付了2665.37元,剩余5148.2元工资至今未支付完毕,原告多次向索要无果,故诉至本院,形成本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离职证明》《工资欠条》《劳动合同书》、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钉钉打卡截图证明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泰谷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派员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质证意见,依法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本院认为,结合原告的诉求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本案案由应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本案中,被告出具了书面的工资欠条,载明其尚欠原告部分工资的事实,且参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被告作为用人单位未举证证明已经足额支付上述拖欠工资的,应承担不利后果,故本院认可原告的主张,认定被告尚欠发原告剩余工资5148.2元,被告应予以及时支付。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参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湖南泰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工资5148.2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湖南泰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郭庆栋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龙志宇
书 记 员 王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