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恢102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新区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南路300号公园道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L2WGR4A。
负责人:熊志广,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湖南泰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创业大楼1504、15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554901038G。
法定代表人:郭帅。
被执行人:湖南泰谷生物兽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天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5889717556。
法定代表人:曹典军。
被申请人:泰谷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创业大楼1506、15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780425037。
法定代表人:曹典军。
被执行人:曹典军,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被执行人:张丽萍,女,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申请人:湖南泰谷生物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梦溪镇八根松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33206092967。
法定代表人:曹典军。
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新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南泰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泰谷生物兽药有限公司、泰谷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曹典军、张丽萍、湖南泰谷生物肥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湘0104民初37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104执恢10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万 彪
审判员 尧 航
审判员 杨立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 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