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泰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泰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恢129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被执行人:湖南泰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创业大楼1504、15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554901038G。
法定代表人:郭帅。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泰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湘0104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泰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泰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160.49元(执行费495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240160.49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迟延履行利息暂计算至本裁定之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和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丁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