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15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桃江县方坤土壤调理剂厂,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灰山港镇檀树界村梽木山组。
经营者:丁小红,男,汉族,1970年12月29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华峰,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泰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创业大楼1504、1505。
法定代表人:郭帅。
申请执行人桃江县方坤土壤调理剂厂与被执行人湖南泰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2021)湘0104民初147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桃江县方坤土壤调理剂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2年2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泰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2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2月1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收益类保险、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网络资金等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4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泰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湖南泰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4月2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4991.6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04991.6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万 彪
审判员 李丽琴
审判员 肖和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屈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