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225执1122号
申请执行人:河池市生态环境局(原河池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河池市行政中心(宜州)D区一楼。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湖南泰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路27号麓***创业大楼1504、15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泰谷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总部大楼G0618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池市生态环境局与被执行人湖南泰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泰谷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桂1225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受理,立案号为(2022)桂1225执1122号。截止本案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1)被执行人湖南泰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工程款1111140元,支付审计报告费4790元。被执行人泰谷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此负连带清偿责任;(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18172元,公告费560元,申请执行费13747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核实,目前各被执行人暂无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提供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综上,本院认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