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1086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9年0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被执行人:湖南泰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高新开区**路27号麓***创业大楼1504、15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554901038G。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泰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我院于2022年1月24日作出的(2021)湘0104民初225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8日向我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执行。
2022年9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2年9月9日、2022年9月2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保险、工商、证券、网络资金、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2年9月13日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10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泰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11月1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342.29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0342.29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尧 航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