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05民初308号之二
申请人:湖南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附114号9栋4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96243237R。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省开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洪山街道综合农场旷代沁园1栋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MA4L49NB6J。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开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申请人湖南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省开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了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现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省开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