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剑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剑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财保911号
申请人:山东剑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辉,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峰,山东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中,山东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山东同霖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原告山东剑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同霖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剑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同霖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同霖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宁 爽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晓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