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21民初5923号
原告:***,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曹县。
被告:***,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曹县。
被告:***,男,197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曹县。
被告:山东剑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枫润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C5AFM3E。
法定代表人:李辉。
原告***与被告***、***、山东剑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姚建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春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