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剑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剑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同霖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民初3618号
原告:山东剑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C5AFM3E。
法定代表人:李辉,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峰,山东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中,山东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F7NCT07。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山东剑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山东剑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剑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