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百事恒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界龙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湖南百事恒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802民初273号
原告:张家界龙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永昌路与打鼓台路交汇处国际建材城2栋1层S126-S129号。
法定代表人:刘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政,湖南古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百事恒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振华路199号湖南环保科技产业园创业中心101五楼532。
法定代表人:杨建军,执行董事。
被告:张家界市消防救援支队,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街道。
负责人:周宏。
被告:湖南易事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街道韶山北路139号湖南大剧院B座501。
法定代表人:潘永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张家界龙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泰公司)与被告湖南百事恒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百事公司)、张家界市消防救援支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后,原告龙泰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湖南易事达建材有限公司(易事达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审查后,依法追加湖南易事达建材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百事公司、张家界市消防救援支队、易事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判令被告百事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05963.58元,被告张家界市消防救援支队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百事公司因承包被告张家界市消防救援支队疗养所(即:XXX大酒店)维修工程向原告购买建材,原告依约向被告百事公司供应了货物。2020年12月30日,原告与被告百事公司结算,被告百事公司欠原告货款105963.58元,被告百事公司并承诺于2021年2月5日前无条件付清欠款。然付款期限早已届满,原告也多次催讨货款未果,被告张家界市消防救援支队系该公司发包单位,应在其所欠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百事公司辩称:一、原告提供的《张家界消防救援疗养所货款协议》与湖南百事恒兴无关。二、《张家界市消防救援支队疗养所维修工程》分劳务和材料两部分,材料部分我方全权委托湖南易事达建材有限公司进行采购,并向湖南易事达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材料款共计1867776.87元,我公司不直接与材料商发生任何关系,所有送至《张家界市消防救援支队疗养所维修工程》项目部的材料均由湖南易事达建材有限公司采购,所有货款均由湖南易事达建材有限公司支付。
被告张家界市消防救援支队、易事达公司未作答辩。
查明的事实
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举证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2020年4月28日,被告百事公司承包了张家界市消防救援支队疗养所维修工程。同年5月8日,被告百事公司(甲方)与被告易事达公司(乙方)签订了《协议书》,内容为:“甲方对本公司承接的张家界市消防救援支队疗养所维修工程与乙方达成如下协议:1、张家界市消防救援支队疗养所维修工程所需的材料由乙方负责集中采购,并直接送到项目现场,乙方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并负责支付所有材料货款。2、甲方不直接与材料商发生关系,甲方现场与材料商签订的合同只是为了方便现场项目的财务处理,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易事达公司在原告龙泰公司采购材料,由原告龙泰公司负责将材料送往张家界市消防救援支队疗养所维修工地,2020年6月至2020年9月,原告龙泰公司共向张家界市消防救援支队疗养所维修工地送货价值共计218161.58元(含税价)。期间,2020年6月26日,被告易事达公司向原告龙泰公司支付货款62198元,同年7月10日支付50000元,截止起诉时下欠105963.58元未付。原告龙泰公司起诉后,2022年3月8日,被告易事达公司向原告龙泰公司支付30000元,余款75963.58元至今未付。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龙泰公司要求被告易事达公司与被告百事公司共同承担支付责任。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张家界市消防救援支队疗养所维修工程合同协议书》、《协议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裁判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百事公司在承包了张家界市消防救援支队疗养所装修工程后,将材料采购事宜委托给被告易事达公司,被告易事达公司接受委托后在原告龙泰公司采购相关材料,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故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龙泰公司按照约定向被告百事公司、易事达公司交付了相关货物,被告百事公司、易事达公司在支付部分货款后,没有按约定支付下欠的相关货款,其行为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龙泰公司要求被告百事公司、易事达公司支付所欠货款的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易事达公司在接受被告百事公司委托后向原告龙泰公司采购材料,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应由被告百事公司承担,故百事公司辩称所有货款应由易事达公司支付,与百事公司无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张家界市消防救援支队与原告龙泰公司没有合同关系,且涉案工程不属建设工程,故原告龙泰公司要求被告张家界市消防救援支队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因百事公司、易事达公司、张家界市消防救援支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其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应诉、不举证、不质证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百事恒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易事达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家界龙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75963.58元;
二、驳回原告张家界龙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案件受理费2420元,由被告湖南百事恒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易事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龚君健
人民陪审员  杨明春
人民陪审员  张卫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贺玲玲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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