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华久管业有限公司与安徽华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321民初6760号
原告:安徽省华久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559233358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淮胜,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华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113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34383772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省华久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安徽省华久管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安徽华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华久管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华久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6元,减半收取计1533元,由原告安徽省华久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