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4民初683号
原告:**,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敏,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烁,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J2栋113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343837726B。
法定代表人:王翠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9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杨过,男,199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华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受理,2021年6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祁广涛
人民陪审员 郑 超
人民陪审员 丁 南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