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华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4民初683号

原告:**,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敏,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烁,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J2栋113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343837726B。

法定代表人:王翠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9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杨过,男,199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华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受理,2021年6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祁广涛

人民陪审员  郑 超

人民陪审员  丁 南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