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华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22民初5933号

原告:**,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告:***,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怀远县。

被告:安徽华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343837726B。

法定代表人:王翠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华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淑云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白燕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