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苏泰园艺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613江苏霖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兴市苏泰园艺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82民初2613号
原告江苏霖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苏泰园艺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江苏霖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霖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霖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霖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季新宏
法官助理 詹 慧 书 记 员 石 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