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盛跃置业有限公司

安徽盛跃置业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十河镇中心小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602执45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盛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运通花苑小区1号楼5单元210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34870402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亳州市谯城区十河镇中心小学,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十河镇十河集东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602744883184Q。
法定代表人:罗胜利,该校校长。
关于安徽盛跃置业有限公司与亳州市谯城区十河镇中心小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皖1602民初5868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安徽盛跃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亳州市谯城区十河镇中心小学依照该裁决履行返还申请人欠款及债务利息。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亳州市谯城区十河镇中心小学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亳州市谯城区十河镇中心小学名下财产进行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及限制高消费。
2019年10月1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亳州市谯城区十河镇中心小学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安徽盛跃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盛跃置业有限公司认可本院调查情况并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效期间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柏永生
审判员吕迎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