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02民初5446号
申请人:***,女,199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申请人:***,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申请人:杨淑英,女,1962年3月12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申请人:褚某1,女,2015年4月17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申请人:褚某2,男,2016年10月28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以上两申请人法定代理人:***,女,系两申请人的母亲。
被申请人:安徽盛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运通花苑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3487040250。
法定代表人:王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淑英、褚某1、褚某2诉被申请人安徽盛跃置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淑英、褚某1、褚某2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安徽盛跃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万元予以冻结,并由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安徽盛跃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财产保全费2820元,由***、***、杨淑英、褚某1、褚某2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手续。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献忠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