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盛跃置业有限公司

安徽盛跃置业有限公司、淮北恒通置业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皖0603民初2607号 原告:安徽盛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运通花苑小区1号楼5**2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恒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孟山北路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项目总经理。 原告安徽盛跃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跃公司)与被告淮北恒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恒通置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盛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恒通置业公司支付工程款1605984.51元[应付工程款1655654.13元减质保金(1655654.13元×3%=49669.62元)];2.判令恒通置业公司按照同期LPR的四倍自2021年9月1日起支付拖延付款期间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恒通置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盛跃公司与恒通置业公司通过协商,于2020年10月19日签订了淮北恒大雅苑项目(2020-2021年度维修工程第一批次)维修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盛跃公司以自行采购相关材料、单价包干的方式为恒通置业公司开发的淮北恒大雅苑项目中出现质量问题的房屋实施维修工程,合同约定暂定总价款300万元,每月申报一次进度款,按当期完成工程款量金额的80%支付进度款,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后付款至结算价款的97%,余下的3%作为保修金,若无质量问题,结算完毕满两年后30天内不计息支付2.5%,其余0.5%待五年保修期满后30日内不计息**;合同还对工程范围、工程质量要求、材料要求、验收、质量保修期、违约责任、廉洁条款、争议的解决等做了明确的约定。合同签订后,盛跃公司即按照合同约定积极组织施工,于2020年10月23日开工,2021年9月1日完工。盛跃公司于完工日向恒通置业公司提交了工程款结算资料,经双方确认,盛跃公司完成的工程造价总额为1655654.13元。按照工程进度,盛跃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恒通置业公司开具了719423.71元的工程进度款增值税普通发票,但时至今日,恒通置业公司未向盛跃公司支付任何工程款。盛跃公司故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恒通置业公司未做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0月19日,恒通置业公司(发包人)与盛跃公司(承包人)签订淮北恒大雅苑项目(2020-2021年度***工程第一批次)维修工程合同,约定本工程采用单价包干的形式承包,承包人采用包人工、包材料、包机械、包质量等方式承包;本合同保修期为有防水要求的部位为5年,其他为2年;开工日期暂定为2020年9月23日,具体开工时间及要求以发包人通知为准;本工程总价300万元,单价包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税金以及完成合同约定工作的其他一切费用,当合同履约至2021年3月31日时,乙方应停止施工,已完工部分按合同约定进入验收及结算程序;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甲方物业,且承包人提供合格竣工结算资料并经发包人现场代表审核完毕后,承包人可提出申请结算,工程结算后发包人累计付款至结算价的97%,剩余结算造价的3%作为工程保修金,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发包人之日起,若无质量问题、结算完毕满两年后30天内支付2.5%(不计利息),其余0.5%待五年保修期满后30天内**(不计利息)。合同签订后,盛跃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进行施工,2021年9月1日工程完工。盛跃公司向恒通置业公司报送工程结算申请表,恒通置业公司确认案涉工程造价为1655654.13元。盛跃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恒通置业公司开具案涉工程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恒通置业公司至今尚未付款,盛跃公司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盛跃公司提交的淮北恒大雅苑项目(2020-2021年度***工程第一批次)维修工程合同、结算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当事人**等证据证明,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 本院认为,盛跃公司与恒通置业公司签订的淮北恒大雅苑项目(2020-2021年度***工程第一批次)维修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盛跃公司完成并交付了工程,恒通置业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合同约定工程结算后付款至结算价的97%,剩余结算造价3%作为工程保修金,结算完两年后30天内付2.5%,其余0.5%待五年保修期满后30天内**。盛跃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完成案涉工程,现两年保修期尚未届满,盛跃公司要求恒通置业公司支付结算价款97%的工程款即1605984.51元(1655654.13元×97%),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盛跃公司请求自2021年9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欠付款项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案涉维修工程合同约定于工程结算后付款至结算价的97%,但对逾期付款利息标准未做约定,应按照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因恒通置业公司确认工程价款时间不明,盛跃公司要求自工程完工提出付款申请即2021年9月1日起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淮北恒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安徽盛跃置业有限公司工程款1605984.51元及利息(以1605984.51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之日); 二、驳回安徽盛跃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71元,由安徽盛跃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740元,淮北恒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94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孙 莹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